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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严控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

发布时间:2009/11/24

  据深交所网站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深交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并将于今日起实施。
  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利用信息披露操纵证券价格。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善意行使控制权,不得通过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
  深交所11月20日再次重拳出击,对严重违背收购承诺的深国商控股股东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晶、一致行动人张化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诚实信用是证券市场的本质要求和首要基本原则。同时,诚实信用也是上市公司、收购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市场主体在从事证券市场活动时应该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都对诚实信用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第8条更是对相关市场主体信守承诺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再次提醒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市场主体一定要以此为鉴,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做到“言必行,信必果”,自觉杜绝违规失信行为的发生。今后,深交所将继续贯彻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旦发现违规失信行为,将严肃查处,坚决打击,以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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