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网站头条  
202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8月23—24日,佛山市202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佛山考区)圆满完成。本次考试佛…(阅读全文)
关于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公告》,现将笔试成绩及面试名单公告如…(阅读全文)
 
 工作简报
 ◆  “羽你携手,共享快乐”
 ◆ 创先争优活动简报
 ◆ 佛山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信息座谈会
 ◆   佛山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为玉树灾
 ◆ 佛山注协举办2010年迎春酒会
 ◆ 佛山市注协、佛山市会计学会举办创业
 ◆ 2009年度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 简   讯
 ◆ 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佛山考区注册会
 ◆ 佛山注协举办2009年注册会计师后续教
信息内容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8-2015 FSICPA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2008-2015 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Tel: 86-757-83939072 Fax: 86-757-83381285 Address: 佛山市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滨海御庭1区4座2701 Email: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编号: 粤ICP备15079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