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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7/25 15:18:09

根据我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大幅上升以及2014年度管理人名册中介机构承办人员变动、办案质效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在近期开展编制2018年度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工作。现将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入册”)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一、入册数量。本院通过考试方式对新申报入册的中介机构以及原2014年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统一进行专业水平考核,重新编制名册。根据目前我市各类有关中介机构的数量及案件审理需要,本次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数量为15个,其中律师事务所8家、会计师事务所4家、破产清算事务所3家。某一类中介机构符合入册条件的数量不足时,名额分配到其他中介机构,以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比较后选择可分配的机构。

自申报入册之日起三年内如需增补中介机构,优先从本次评审符合入册条件但尚未入册的中介机构中,经入册资格审核后,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二、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申报入册

(一) 属于在佛山辖区范围依法设立并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截止至入册考试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二) 参加本院组织的管理人入册考试,通过考试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 最近三年内曾担任管理人或接受管理人聘请从事破产清算工作(包括受破产、清算案件各类当事人委托参与过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算事务或者诉讼、仲裁、执行等业务);

(四) 最近三年以内没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等重大不良记录;

(五)接受本院管理,遵守和执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本院已有的相关规定和将来对管理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即视同同意接受本院管理。

三、入册考试。

本院通过考试方式对新申请入册的中介机构以及原2014年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统一进行专业水平考核,重新编制名册。考试有关事项如下:

考试时间:初定在2018120地点在发出准考证时另行通知。

考试对象:截至考试日已在本市范围依法设立3年以上,拟在2018年申请入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中的正式从业人员:

参加考试人员为报名时已执业一年以上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国家承认本科以上学历且累计已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大专文化学历且累计已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正在中介机构从业的人员。

20142月通过考试的人员,如其所在机构本次进入名册,其本人属于该机构正式员工的,可不参加考试仍作为入选机构的承办人员,直到成绩失效,但不参加本次考试不计算本次入册的成绩及通过考核人员

四、考试范围和类型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相结合,2018120日上午912点进行闭卷考试,分值70分,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前述法条中所涉及的实体法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本院的《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财政部的《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

120下午230-530分进行开卷考试,分值30分,范围为:闭卷考试的范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与破产审判相关的部分,以及有关破产审判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试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支付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题型为案例模拟操作,考察应试人员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及实操能力。

(一) 报名时间:报名的中介机构务必在2017825日前网络预报名,先行将报名表(附件1)的电子版报送至本院的破产审判电子邮箱:fspochan@126.com。现场报名集中在201794日上午93012点,下午230分至530分,报名时间以提交报名表(附件1)的时间为准,报名参加考试即视同申报入册,未网络预报名、逾期报名均不能参加考试,不得申报入册。

(二)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当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集中提交材料(当场核对中介机构的证照、应试人员有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退回)。中介机构可派12人代表机构提交材料。

(三) 报名手续:必须以单位名义报名,并提供3名以上符合执业规定的从业人员代表单位参加考试,报名时须提交打印好的《2018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入册考试报名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带齐原件当场核对)

1、证明属于在佛山辖区范围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2、证明应试人员合格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件复印件、工作经历情况说明复印件(以各工作经历的社保记录为准)、当前的社保关系证明复印件(社保证明与劳动合同必须一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由本院发出中介机构的《准考证》统一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考试。报名材料不得作假,否则取消整个机构的报名资格。

(四) 成绩公布:闭卷和开卷成绩合计达60分以上为通过考试。评卷结束后,书面通知中介机构各应试人员的考核成绩,以及中介机构全部应试人员的平均分。

五、评审程序。

本院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提交申报材料。经过考试,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入册考试成绩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材料收转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原件)给本院民五庭(收件人:兰莹)。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入册。

1、入册申请书,写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情况(执业场所的硬件情况、正式从业人员数量情况、近三年的执业业绩以及履行职责的保证及愿意承担的责任);

2、本中介机构章程;

3、本中介机构已通过入册考试,可供指派从事破产清算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

4、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无行业自律组织的,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5、近三年受国家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奖惩材料;

6、本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破产案件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

7、中介机构取近三年曾经参与过破产、清算案件有关事务的材料,填写《近三年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案件情况表》,写明案号、参与方式(担任管理人、受管理人聘请、受破产、清算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结期限等内容。

8、全体从业人员的社保证明。

(二)形式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三日以内补齐。未按期补齐材料的,不纳入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

(三)初审:本院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每位评审人员结合评定标准计算其综合分数,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平均分数即为申报人最后综合得分。

(四)公示初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分数的高低以律师事务所8家、会计师事务所4家、破产清算事务所3家分类以11.2确定19家中介机构进入候选名册,其中分数靠前的15家为本院审判委员会正式讨论对象,4(律师事务所2,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各1)为候补讨论对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15家进入初审名册,并向社会公示入选中介机构综合得分及其通过入册考试的从业人员,公示期十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初审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符合评审条件的中介机构不足前述数量时,以实际数量为准。

(五)复核: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将申报人从初审名册中删除。删除后不够入册数量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并重新公示。

(六)确定管理人名册复核后正式确定15家中介机构编入管理人名册,并向社会正式公布。

因本次增加入册机构,本院初步确定综合评分前5名(不分机构类别)且通过考试人数5人以上、机构从业总人数15人以上的为A级管理人,其他10名为B级管理人。以后的管理人级别变动依本院的《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中的标准进行。

新名册制定后,原名册不再使用。原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未入册的,可继续办理存案,不再参加选定新收案件。

六、评定标准。

确定管理人名册实行综合评分制,综合评分满分为100 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 专业水平满分为100 分,占综合评分70%,以入册考试分数评定。中介机构全部应试人员的平均分为该中介机构的考试得分请中介机构谨慎选择考核应试人员,应为有能力且愿意从事破产、清算事务的人员,缺考人数超一人的将影响中介机构管理水平评价)。

(二) 机构规模,满分为100 分,占综合评分10%,以中介机构通过入册考试的人数评定。拥有3名通过入册考试从业人员的,得50分;超过3名的,每增加1 名加10分;本项分数合计不得超过100分。

(三) 管理水平,满分为100 分,占综合评分10%,以中介机构的人员管理和业务管理制度、破产案件的管理制度及执业纪律评定。设基础分80分,人员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破产案件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共4项,每缺少一项扣5分。近3年内中介机构受过任何有权国家机关或行业自律组织以任何形式公开表彰的,每一个记录加5分。社会公众对其管理水平、执业纪律进行实名投诉属实的,每个扣20分,并对本项的加分记录予以取消。近3年内中介机构违反本院有关破产审判管理的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四) 质效水平,满分为100 分,占综合评分10%,设基础分100分,由本院评审委员会依据社会公众对中介机构办理所有案件的质效评价投诉等情况以及本院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掌握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质效情况进行评分。每一件因故意、重大过失拖延案件、导致当事人损失被证明情况属实的质效问题实名投诉扣20分。

七、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院有关规定中关于管理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申报入册即应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愿意遵守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破产管理人相关资料及文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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