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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用纳税

发布时间:2007/10/25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通知如是表示。

  分析人士认为,公允价值是新旧会计准则中较大的差异,这一通知的实施,协调了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并使新会计准则对计提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影响降低。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

  这份“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还指出,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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